§16-5 Cauchy 判準與三個算例
三塊拼圖組裝起來會得到什麼?這條判準為什麼在有理數系上不成立?而它除了證收斂,能不能反過來拿來證發散?
把三塊拼起來(16.10)
證明短得幾乎像沒證——力氣在前一篇已經花完了,這裡只是把零件接上。
正方向即 16.7。反方向把三條引理串起來。
這張圖在說 16.10 的證明是一條組裝線,也在說它的重量壓在哪裡:三個箭頭各是一條已證的引理,而中間那個「有界 ⟹ 子數列收斂」一路追下去會抵達完備性公理。判準的深度不在它的證明,而在它的地基。
三個算例(16.11)
- 相鄰差:xₙ₊₁ − xₙ = ½(xₙ₋₁ + xₙ) − xₙ = −½(xₙ − xₙ₋₁)。差每次反號並減半,而 x₂ − x₁ = 1,故 |xₙ − xₙ₊₁| = 1/2^{n−1}。
- 任意兩項:設 m > n,由三角不等式沿路加起來 |xₙ − xₘ| ≤ |xₙ − xₙ₊₁| + ⋯ + |xₘ₋₁ − xₘ| = 1/2^{n−1} + ⋯ + 1/2^{m−2}; 提出公因式得 (1/2^{n−1})(1 + 1/2 + ⋯ + 1/2^{m−n−1}) < (1/2^{n−1}) · 2 = 1/2^{n−2}。
- 因為 (1/2^{n−2}) 是 ((1/2)ⁿ) 的常數倍而後者趨於零(§14-4 例 7),任給 ε > 0 都取得到 M 使 1/2^{M−2} < ε。此後任意 m, n ≥ M 都有 |xₙ − xₘ| < ε——X 是 Cauchy,由 16.10 收斂。
- 求值:對遞迴式取極限只得到 x = ½(x + x),是真的但沒有資訊。改看奇數項子數列——歸納可得 x_{2n+1} = 1 + 1/2 + 1/2³ + ⋯ + 1/2^{2n−1} = 1 + ½(1 + 1/4 + ⋯ + 1/4^{n−1}) = 1 + (2/3)(1 − 1/4ⁿ), 它收斂到 5/3。由 15.2,整條數列的極限與子數列相同。
這張圖在說例 5 為什麼非用 Cauchy 判準不可:數列一左一右地跨過極限,既不遞增也不遞減,單調收斂定理無從下手。可是它的相鄰差成等比遞減,於是任意兩項的距離都被一個等比和壓住——Cauchy 條件正是量這個的。
- 設 m > n,兩項相減後中間項全部消掉,剩下 xₘ − xₙ = (−1)^{n+2}/(n+1)! + ⋯ + (−1)^{m+1}/m!。
- 取絕對值並逐項放大(正負號一律當成正的,只會變大): |xₘ − xₙ| ≤ 1/(n+1)! + 1/(n+2)! + ⋯ + 1/m!。
- 用 §16-2 例 4 裡證過的 2^{k−1} ≤ k!,把每個階乘倒數換成 2 的冪次倒數: |xₘ − xₙ| ≤ 1/2ⁿ + 1/2^{n+1} + ⋯ + 1/2^{m−1} < (1/2ⁿ) · 2 = 1/2^{n−1}。
- 因為 (1/2^{n−1}) 趨於零,任給 ε 取 M 使 1/2^{M−1} < ε 即可。
- 設 m > n,則 xₘ − xₙ = 1/(n+1) + 1/(n+2) + ⋯ + 1/m,共 m − n 項。
- 每一項都不小於最小的那一項 1/m,所以這個和不小於 (m − n)/m。
- 特別取 m = 2n:得 x_{2n} − xₙ ≥ n/(2n) = 1/2(n ≥ 2 時嚴格大於,因為除了最後一項外每項都嚴格大於 1/(2n))。
- 於是取 ε = 1/4:不論 M 多大,取 n = M 與 m = 2M 都有 |xₘ − xₙ| ≥ 1/2 > 1/4。Cauchy 條件失守。
這張圖在證例 7 的機制:把項按編號翻倍分組(1/2;1/3, 1/4;1/5 到 1/8;⋯),每一組的項數剛好抵掉它們變小的幅度,總和至少 1/2。組數要多少有多少,累積量因此沒有上限——相鄰差趨零,完全擋不住這件事。
回望一整節:兩個判準都做到了同一件事——不必先猜出極限。單調收斂定理(16.1、16.2)用順序換取存在性,極限的身分由 sup 直接指定;Cauchy 判準(16.10)連順序都不要,只看數列自己的項互相靠攏,中途借道 Bolzano-Weierstrass 的數列版(16.4、16.5)與三條引理(16.7–16.9)。四個算例示範了單調路線(16.3,包括造出數 e),三個算例示範了 Cauchy 路線(16.11,包括調和數列發散)。兩條路線最後都靠在同一塊地基上:ℝ 沒有破洞。整節收工,出門走一圈再回來。臨走前一則:Cauchy 數列去看醫生,醫生問「你要去哪裡?」它說——「不知道,但我們大家已經越靠越近了。」
下一幕預告
到目前為止,數列的每一項都是一個點。§17 把每一項換成一個函數:f₁, f₂, f₃, ⋯ 一條接一條,問它們會不會逼近某個極限函數。這一換,「靠近」立刻分岔成兩種意思——可以要求每個定義點各自靠近(各點自己有各自的起算點),也可以要求全體定義點用同一個起算點一起靠近。兩者聽起來只差一個字,實際上差很多:前者連「每個 fₙ 都連續時極限函數還連不連續」都保不住,後者保得住。至於可導、可積這類性質要不要另加條件——答案是要,均勻收斂本身還不夠——則是後面幾節的事。這個區別是分析學最容易踩空的地方之一,值得慢慢看。